根据市场情况,从2008年元月1日起,对服务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:
1. 抵押贷款收费标准:
综合费用:贷款额的10%(一次性收取)
2. 二手房交易:
服务费:按3000元收取(10万以下)
成交价的2.5%(10万以上)
3. 二手房交易并按揭贷款:
交易服务费:按3000元收取(10万以下)
成交价的2.5%(10万以上)
贷款综合费用:贷款额的10%(一次性收取)
4. 房屋租赁:
服务费:按一个月租金标准收取;
5. 他项代办费(含注销他项):500元;
过户代办费:住宅600元,商铺1000元;
贷款综合费用包括:我公司相关费用及评估、公证、保险、他项的费用。
特殊情况收费浮动最终由总经理控制。